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受市政府委托,加强对市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省驻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根据市委决定,协助有关部门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驻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