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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产权科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1-03-29     |     [      ]

  

各出资企业、机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促进出资企业评估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和评估报告公示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市国资委中介备选库,不再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出资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出资企业自主选聘符合基本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3、出资企业应当制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规范选聘行为,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中介机构,杜绝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4、市出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入库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出资企业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示,并将备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核主体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经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三、关于评估报告公示管理

  出资企业作为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3号)开展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工作。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报市国资委备案前完成公示;由市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四、关于资产评估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1、我委将按照利用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2、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项目开展和抽查整改情况的形成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政府国资委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