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十堰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十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委在非行政许可审批实行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委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十堰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各科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六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国资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
(五)本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六)部门工作动态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委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
第十一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以十堰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北省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本委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委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委办公室,并由委办公室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委办公室呈报委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委主要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委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科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委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牵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委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应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并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委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委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委领导汇报,并根据委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是全委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科室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委办公室及纪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