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4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74X/2021-03460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8日 09:1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国资委
文号

姜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出清“僵尸企业”,落实供给侧改革的建议》提案收悉。综合市总工会、市人社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依法出清“僵尸企业”,落实供给侧改革的建议,切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

一、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正在启动

“僵尸企业”的问题不是当前发生和形成的,在出现停产、半停产之前,已有较长时期经营困难,甚至是连年亏损的情况,资产长期大规模流失,部分企业资不抵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如何优化?处置“僵尸企业”便是有效手段之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保质增效,有效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十堰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正在加紧起草制定《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

市政府国资委将把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通过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良、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等方式,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按照“一企一策”,采取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措施,实现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有序清退。在具体清理处置过程中,坚持因企制宜、因资制宜,对于能够提升优化的企业,通过整改优化或内部资源整合等方式,尽快实现业绩提升;对于长期难于优化盘活的低效无效资产,则抓紧清理退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处置完成。

二、部门联动,竭力助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依法清出“僵尸企业”,落实供给侧改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也必然涉及企业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为此,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将积极联动,做好“僵尸企业”清出过程中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一)市总工会

1、加大民主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机兼顾与合理统筹职工与企业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和谐发展,广泛开展企业协商民主,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改革方案同步制定实施。充分考虑职工利益,各级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严格执行职代会程序,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加大集体协商力度。在依法出清“僵尸企业”,落实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工会继续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开展集体协商,组织引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统筹考虑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3、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入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完善律师兼职副主席、职工法律服务团和法律服务志愿者团,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职工法律服务站,加强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对职工个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最广泛最全面维护职工权益。

(二)市人社局

1、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做好职工安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

3、按照十政办发[2012)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人民法院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及时移送,不故意拖延;对应当依法受理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及时受理。

2、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

3、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一味图快,也不久拖不决;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


十堰市政府国资委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