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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企】假冒国企的法律后果

来源: 转载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3-12-21     |     [      ]

  近年来,假冒国企身份的行为频频发生,甚至滋生出了提供国企挂靠服务的灰色利益链。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国企信誉,破坏了市场环境,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可能承担相应的严重法律后果。


  假冒国企的主要行为类型:

  目前,国家重点打击的假冒国企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一)通过伪造公司注册申请书、股权交易协议、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的组织或个人;

  (二)为注册假冒国企提供中介等服务或便利,牟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三)与国有企业没有股权关系,但对外虚假宣传为国有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四)其他与假冒国企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假冒国企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假冒国企,可能构成对国企的信誉损害,需要承担国企名誉权损害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同时,如果以假冒的国企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因为其隐瞒了真实情况,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误解,可能会造成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构成一个可撤销的合同。

  行政法律责任:

  假冒国企,一旦被发现将被撤销登记,并被处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71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据此,被侵权的国企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冒充国企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后可撤销假冒企业登记。并且,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假冒企业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假冒企业由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涉嫌侵犯国企的商誉、商业信用,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在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可能伪造、编造公文、证件、印章,最高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协助假冒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验证、验资等中介机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如果以假冒的国企身份签订合同,涉及获取资金,最后因履约不能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这属于隐瞒了与签约相关的重大背景,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公布了三批假冒国企名单,查询通道如下:

  第一批共353家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2588944/c21339086/content.html

  第二批共175家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c26047852/content.html

  第三批共295家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588072/n2591020/n2591022/c2776904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