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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以案释法优秀案例——雇佣工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 法规科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3-05-10     |     [      ]

雇佣工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柳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称,2022年7月25日17点左右,包工头周某雇佣的施工工人胡某在工作时意外摔倒后头部受伤,随后,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胡某送往柳林乡卫生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家中还有体弱多病的妻子和一名在校女儿,大女儿也已成家。现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希望政府协助解决。

  调查与处理

  在调解现场,双方就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描述,经了解,事发地点是在柳林乡墨池村一段入户路,系周某从私人处承包的工程项目,胡某是周某雇佣的零工。双方就事故事实无争议,主要矛盾焦点在于事故的定性及赔偿问题上。胡某的家属认为,胡某是在工作时间摔倒后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亡,赔偿也应该比对工亡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诉求。周某称胡某本人自己意外摔倒,况且自身有既往病史,也存在因为摔倒引发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可能,认为胡某也具有一部分责任,况且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包工头,实在不具备这么高的赔偿能力。经过多轮多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周某赔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3.5万元。周平履行约定的赔付义务后,胡某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胡某死亡一事再向周某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法律分析

  对于胡某的意外死亡,涉及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一是案件定性问题,即应定性为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二是双方应该承担责任问题。

  1. 案件定性

  本案中的第一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与胡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周某是从私人处承包的工程项目,且未挂靠公司,胡某受周某的雇佣进行临时性工作,只是一个劳动服务提供者。胡某与周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虽然胡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看似符合工伤的部分特征,但由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是劳动法上所说的工伤,只能认定为人身损害。因此该案件是一起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胡某的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条款。

  2. 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未做好自身防护,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某作为雇主,未向雇佣工人胡某提供安全帽等防护装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胡某的死亡后果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和胡某均需要对胡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所涉及的赔偿费用也应该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胡某与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及法律顾问就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讲解,然后对胡某家属、周某做了一次深度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对于案件成功解决起到了明显效果。

  通过本案,提醒雇主与雇佣工人应该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对雇佣工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可以为雇佣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降低自己的损失。雇佣工人要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以作为劳务关系证据;在提供劳务时也应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自身安全。

  

  来源:竹山县司法局柳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