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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03-19     |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发布201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省2017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2018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过对影响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关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201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

  (二)201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0%;

  (三)201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二、有关要求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原则,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天内,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后,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并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标准,不得借调整工资增加原有劳动定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机制,坚持每年发布一次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高温津贴等标准以及工资支付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6日